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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
实施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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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日,部分市、县咨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财(税)发[2007]322号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轿车是指小型客车中经有关部门确定依法从事出租业务的轿车。
  二、微型车按排气量标准执行,凡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均按微型车征收。
  三、整备质量是指空车重量,即机动车按出厂技术条件装备完整(如备胎、工具等安装齐备)的质量。
  四、车船税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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