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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5
实施时间: 2008-9-2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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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31号)文件规定,凡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广告业、娱乐业纳税人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广告业、娱乐业纳税人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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