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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 [2006]20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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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现就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时。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逐笔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种类包括微机发票:税控机发票和定额发票,开具发票范围包括营业税税目所涉及的行业。
  各地要做好发票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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