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货代理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核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6]11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7
实施时间: 2006-6-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额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营地税发[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反映部分货代、船代企业采用费用大包干方式承揽多项代理业务后,同时将几项代理业务转代给其他代理企业,其他代理企业收到上述费用后,向该货代、船代企业统一开具一份结算发票,而没有按该货代、船代企业代理的各项业务划分费用金额分别开具结算发票。这样,该货代、船代企业承揽的多项代理业务的营业额和代收代付或代垫代付费用,就难以按《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5]1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单次核算。
  鉴于部分船货代理企业采用费用大包干方式承揽代理业务结算时的实际情况,对船货代理企业开展的上述业务,可按其向其他代理企业取得的每份结算发票金额与该份结算发票相对应的大包干费用收入进行核算,以此作为代理业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定额核定期内税 鲁地税函[2006] 2006/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 黔地税发[2005] 2005/10/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 辽地税函[2007] 2007/11/1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西安市行政区划内 市地税发[2003] 2003/3/4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征收营业税 新地税发[2006] 2006/12/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 哈地税发[2006] 2006/4/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 2008/7/9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炭井矿务局供应处贸易公 宁地税[税一]发 2000/11/2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10]13 2010/2/1
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保险公司部分险种 国税函[2002]10 20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