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1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2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沈阳市地税局及部分企业的请示,要求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均属于代理服务业。对提供展销、展览组办服务的纳税人向参展企业收取的全部参展费用,允许以减去代参展企业支付给展会主办者及相关单位的展位费、搭建费、会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提供考察组办服务的纳税人向参团单位收取的全部考察费用,允许以减去代参团单位支付给境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食宿费、接待费、交通费及签证费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管理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展销、展览组办业务,是指某些企事业等单位经展销、展览会主办者授权,成为某一行业展销、展览业务的地区总代理,负责对本地区参展企业的组织管理等服务工作,并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用,然后再将相关参展费用支付给展会主办者及相关单位的业务。考察组办业务,是指某些企事业等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代理承办某些公务异地考察团组的组织管理等服务工作,并向参团单位收取考察费用,然后再将相关考察费用支付给境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10]13 2010/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 京地税营[2005] 2005/3/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 2002/1/1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云经体系[2007] 2007/5/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 川办函[2009]23 2009/9/18
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1997]64 1997/11/28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 财税[2013]82号 2013/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联社 内国税流字[200 2000/6/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 2002/12/1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黔地税发[2001] 2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