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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1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0
实施时间: 2007-4-20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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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一、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1.大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500(其中沈阳市1,000)万元以上;
  2.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500(其中沈阳市1,000)万元以下100(沈阳市500)万元以上;
  3.小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100(其中沈阳市500)万元以下。
  二、)集贸市场的分级管理
  1.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局重点监控,县区局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中型集贸市场,县区局负责税源监控,税务所(分局)负责管理。
  3.小型集贸市场,由税务所(分局)实施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辽地税发[2005]167号)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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