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工作,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出具税务证明的国税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税务证明,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证明,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税务证明。对无须出具税务证明的对外付汇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0]111号 2020/8/2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 2020/6/3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 穗国税发[2002] 2002/12/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 武政[2016]33号 2016/8/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 穗地税发[2009] 2009/1/24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 2019/9/30
辽宁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 0001/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 津地税外[2008] 2008/3/28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2021/1/19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