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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3-16
实施时间: 199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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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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