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4]5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9-24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4〕335号)、《关于中请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粤地税函[2004]414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工本费为0.55元/套。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为手工版10.30元/本(25套)、电脑版0.40元/套。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刮奖发票 宁价费发[2007] 2007/2/2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综合统一发票工 渝价[2007]170号 2007/4/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 粤地税函[2004] 2004/10/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新版[0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5/8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发票工本 黑价联字[2003] 2003/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工本费收入专户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 2011/8/2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1] 2012/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征科[201 2012/2/8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事项告 201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 桂价费[2007]53 200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