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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4]5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9-24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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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4〕335号)、《关于中请核定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粤地税函[2004]414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工本费为0.55元/套。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为手工版10.30元/本(25套)、电脑版0.40元/套。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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