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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4]5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9
实施时间: 2004-3-19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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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几年来,各地在对行政区域的划分上理解不一,导致全省各市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上不够统一,存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县、同一镇实行不同税率的情况,还有的地区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级次划分税率。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由各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按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执行范围进行统一,并将规定的税率执行标准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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