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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8]28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5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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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次,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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