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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06]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3
实施时间: 2006-5-23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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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执行减免税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对《通知》第一条中减免税定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即按照国家规定,在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
  二、关于《通知》第五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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