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06]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3
实施时间: 2006-5-23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9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执行减免税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对《通知》第一条中减免税定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即按照国家规定,在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
  二、关于《通知》第五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京财综[2006]13 2006/2/14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国税发[2002]13 000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厦地税发[2006] 2006/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 桂地税发[2006] 2006/3/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09]13 2009/5/14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保障厅转发 南银发[2004]95 2004/6/8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津财社[2006]9号 2006/4/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 湘国税发[2003] 2003/3/3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 辽劳社发[2006] 2006/10/23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 粤财法[2003]85 200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