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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7]29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5
实施时间: 2007-12-5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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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70号,以下简称270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水平基本吻合的实际情况,我市2007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除娱乐业调整为按20%-30%执行外,其他行业仍按270号文的规定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6〕27号)同期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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