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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征收管理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6]1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6-2-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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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征收管理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局四个暂行办法是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饮食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下发的。四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其实质,吃透有关政策,合理调配人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2.各单位要做好饮食业纳税人电脑定税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适时开展饮食业税收典型调查、测算等,为顺利推行电脑定税实施办法做好充分准备。
  3.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违法案件查处。机构和人员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单位征管科(综合业务股)受理,违法案件查处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各单位在贯彻实施省局四个暂行办法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以便在系统内加以推广。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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