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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4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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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07年度,对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纳入汇算清缴范围的纳税人,实行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并贯彻“两个统一”的工作要求,即:一是必须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出具查账报告,查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同时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12366.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互联网站()、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互联网站()中查阅和下载;二是受托的中介机构在出具查账报告时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相关附件:
附件1-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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