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8]12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6
实施时间: 2008-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须报送《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暂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当年新办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关于启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的通知.doc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修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4/9/3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放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 2022/7/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苏国税函[2008] 2008/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国税发[2015] 2015/1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4]58 2014/4/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浙地税函[2008] 2008/4/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 豫国税函[2008] 2008/7/7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