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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1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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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征管工作总体方针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部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2008年度是新税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政策性强,操作复杂,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要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布置,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组织、宣传培训、时间进度、质量保证等各项落实工作,确保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税政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各有关科室、办税服务厅和各税务分局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鉴证工作。
  (二)加强内外培训辅导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针对新税法与旧法差异较大的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指导企业做好汇算清缴有关涉税事项的申报工作。各单位按照审批、报备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审批、报备事项。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布置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会议,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利用办税大厅电子屏幕、触摸屏、短信平台、网站等各种宣传工具,畅通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渠道,使纳税人了解新税法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规范统一工作内容
  1.汇算清缴范围
  除下列企业外,凡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均需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1)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6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3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其他企业。
  2.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
  根据粤国税发(2008)14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减免税备案,未办理的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为保障2009年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应尽早安排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
  3.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均按上门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3)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9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要求,今年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6)其他有关资料。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辖区的征管情况,自行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的范围。
  (4)其他有关资料。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在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税源的总量和结构变化情况、政策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于2009年6月底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相关统计汇总表格式及上报要求待上级税务机关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2008年度的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布置;
  (二)上级税务机关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有规定,市局将另行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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