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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8]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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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今年年初的冰冻灾害给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为帮助企业和个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灾后重建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内资企业和个人,2007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适用原标准,不再进行结算补缴,2008年起再按新办法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进行补征,已征部分抵缴2008年度应纳税额。
  二、将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2008年7月1日起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此规定不适用个人房屋出租,个人房屋出租的营业税起征点另行下文明确);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灾后重建工程中所使用的电导线、电缆、铁塔、电杆、瓷瓶等,如投资控制在原工程规模之内,允许对其价款视同设备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于以扣除。
  三、对我省煤炭、有色金属开采和生产单位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的资源税。
  四、对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
  五、对抗冰救灾中烈士家属的慰问金视同“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力系统发放给参与抗冰救灾、恢复重建的外省电力部门员工、解放军、武警部队战士、临时工等人员的慰问费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08年1-4月期间,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参与抗冰救灾、恢复重建的员工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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