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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7]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6
实施时间: 2007-1-26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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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规定,调整定额幅度确定为20%,即超过定额20%或低于定额20%,都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请各地认真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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