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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6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1
实施时间: 2008-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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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12月份不足抵缴的,可以结转下年度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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