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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减半]征收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08]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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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暂停(减半)征收的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青岛市暂停(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0项)
  一、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交通部门(1项)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人防部门(1项)
  人防工程建设费
  公安部门(1项)
  门楼牌工本费
  质监部门(9项)
  计量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计量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收费—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收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计量收费—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证书
  计量收费—计量标准考核
  计量收费—计量授权考核
  计量收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收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1项)
  采矿登记收费
  海洋与渔业部门(1项)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林业部门(1项)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统计部门(1项)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劳动保障部门(1项)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2项)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收养登记费
  二、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水利部门(1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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