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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7-11-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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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车船税条例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等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也作了规定。由于我市从2007年8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能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为做好征管工作,现就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通知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已经购买“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在年底前,自行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2、各基层局应主动与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联系,宣传车船税政策,告知其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贯彻好车船税条例,做好今年的税收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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