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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8]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
实施时间: 2008-2-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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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近接分局请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机构所在地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不一致,且因市局纳税地点规定调整,使得其在不同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所以要求市局对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机关进行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92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一律改为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据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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