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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8]1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11
实施时间: 2008-6-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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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国税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地税发〔2007〕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套20元。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本规定自2008年6月18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87号、〔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鲁价费函〔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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