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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转[2008]60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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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文下发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8〕182号)第三点“关于货物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对已暂按13.2%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在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下调处理,调整工作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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