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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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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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