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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财[200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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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发票代码:13100××202××,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工本费:0.105元/份;
  二、发票代码:13100××203××,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电),工本费:0.153元/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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