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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8]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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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做到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确保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管户的同类企业所得税负基本一致,为相关企业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我省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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