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6]10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0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现行定额管理中不规范的做法进行清理,提出改进措施,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使定期定额管理逐步规范。对《办法》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如下:
  一、关于典型调查户的比例。各地典型调查户数比例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20%。
  二、关于定额执行期。全省的定额执行期确定为半年和一年,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选定。
  三、关于税款征收方式。各地在尊重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以集中选择“税银邮”一体化、划卡(折)缴税、委托银行扣缴等税款缴纳方式。
  四、关于简并征期。为落实《办法》十六条的规定,使简并征期不超过定额执行期,各地应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进行调整。
  五、关于申报期限。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额和所得额。
  六、超定额幅度。根据我省实际,超定额幅度定为20%。即: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于当期进行纳税申报。
  七、连续纳税期。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省确定为三个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可以调整定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2024/7/11
关于公开征集“十五五”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规划编制意见 2025/7/2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个 沪劳保养发[200 2003/10/20
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2017/11/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 2017/5/2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缓缴企业、个体工商户特 京市监办函市场 2022/1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皖国税发[2006] 2006/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 宁发改规发[202 2020/7/21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 工商个字[2018] 2018/1/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