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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6]10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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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现行定额管理中不规范的做法进行清理,提出改进措施,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使定期定额管理逐步规范。对《办法》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如下:
  一、关于典型调查户的比例。各地典型调查户数比例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20%。
  二、关于定额执行期。全省的定额执行期确定为半年和一年,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选定。
  三、关于税款征收方式。各地在尊重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以集中选择“税银邮”一体化、划卡(折)缴税、委托银行扣缴等税款缴纳方式。
  四、关于简并征期。为落实《办法》十六条的规定,使简并征期不超过定额执行期,各地应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进行调整。
  五、关于申报期限。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额和所得额。
  六、超定额幅度。根据我省实际,超定额幅度定为20%。即: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于当期进行纳税申报。
  七、连续纳税期。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省确定为三个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可以调整定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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