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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1999]5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22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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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国际互联网通讯业务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通讯服务项目。现将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经我市邮电管理局批准,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单位取得的通讯费收入(拨号通讯、DDN专线通讯、DDN专线系统集成、虚拟主机等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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