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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8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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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339号)收悉。对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批复如下:
  一、 个人因继承和夫妻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所引致的不动产产权转移,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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