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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3]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2
实施时间: 2003-2-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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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1500-3500元,各市、州地税局在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00元。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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