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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3]8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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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7]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1
实施时间:2007-9-2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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