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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3]5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4
实施时间: 2003-4-2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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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对下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收付费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铁路专项工程收入:铁路线桥工程(包括平面改立交)收入,水电工程收入,绿化工程收入,铁路房建工程收入,电务工程收入,通信信息工程收入。
  二、铁路运营配合服务收入:人工劳务费收入,集装箱使用费收入,蓬布使用费收入,运输、装卸服务收入,委托装卸组织服务收入。
  三、铁路国有资产租赁、使用费及养护、维护费收入:机车、车辆、线路、土地、房屋、设备、管道、设施、网络等出租、使用费、维护费收入,铁路线路养护费收入,线路绿化养护费收入。
  四、铁路其他服务收入:仓储收入,设计费收入,运输广告宣传收入,运营用房开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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