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3]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0
实施时间: 2003-5-20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陆续收到一些地市反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承包方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双方收入分成,有的是以承包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有的是固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对非营利性医疗将场所、科室对外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能否视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根据闽卫医[2001]334号文件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属于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行为。因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取得的收入,不得比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有关免税的优惠,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合资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应视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9]170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4
实施时间:2009-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9] 2009/6/26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 川卫发[2017]55 2017/4/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函 闽工商函[2014] 2014/9/3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 冀财综[2003]24 2003/3/21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 长所函[2002]21 2002/9/27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2020/2/17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规定 卫规财发[2002] 2002/9/20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1/1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 鲁国资企改字[2 2023/4/2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青海沃赛白内障治疗 青人社厅函[201 20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