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业营销员从业适用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6]6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3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2005年以赣地税发[2005]94号文件调整了营业税的起征点,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保险企业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取得佣金收入如何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据调查,保险业营销员从业不需要专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实行的是从业资格认证制管理,即同时持有国家保监会组织颁发的《保险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因此,对持有上述证件的保险业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可依照固定业户实行按期征收营业税,并适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94号)中规定的新的营业税起征点。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 新地税发[2007] 2007/7/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川财税[2009]13 200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5]1号 2014/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皖国税函[2005] 2005/9/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12/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 2008/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京财税[2011]26 2011/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1/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 2005/4/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湘财税[2011]92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