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业营销员从业适用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6]6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3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2005年以赣地税发[2005]94号文件调整了营业税的起征点,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保险企业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取得佣金收入如何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据调查,保险业营销员从业不需要专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实行的是从业资格认证制管理,即同时持有国家保监会组织颁发的《保险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因此,对持有上述证件的保险业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可依照固定业户实行按期征收营业税,并适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94号)中规定的新的营业税起征点。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财税法[2011]20 2011/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冀国税发[2005] 2005/8/3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 内财税[2011]41 2011/4/20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 长地税发[2012] 2012/4/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 201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 闽国税函[2004] 2004/1/1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 黑地税发[2005] 2005/8/26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 2009/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 2009/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浙地税函[2011] 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