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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1996]1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6-21
实施时间: 1996-6-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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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职工技协,在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支付给参加人员的酬劳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最高不超过技术贸易净收入的50%范围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编者注:据浙地税二[1999]230号停止执行。)
  二、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开发产品营业收入之前,其业务招待费计算,可暂按当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替代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进行纳税调整。待项目开发完工经营后,再按实际营业收入进行结算。(编者注:浙地税发[2003]132号有新规定。)
  三、企业流动资产经评估后发生增减净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计当期损益,年终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企业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对方单位收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支付单位应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企业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废止(注:废止的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权)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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