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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26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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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的第二(八)条摘转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将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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