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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8]20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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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填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分层分类培训、辅导国税干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正确理解新税法及其有关配套政策在新申报表中的运用,全面了解新申报表的结构、内容、逻辑关系,注重新老税制的衔接,分析新税法与不同会计制度的差异等。新申报表填报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所得税管理、国际税务管理、征管、信息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将新申报表填报工作落到实处。
  二、为了切实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内容、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系统(软件)审核要求等,列示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要点,供纳税人在填报前准备、填报过程的自我审核时使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情况对此进行补充,随同申报表一并发放给纳税人,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告知纳税人。同时要公开税务机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保护纳税人税收权益,全面提高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三、因总局未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作为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
  四、为进一步完善新申报表的填报,省局对新申报表的有关逻辑关系和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请各地在学习、培训中加以关注。
  各地在推广应用新申报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对下只发电子文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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