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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8]75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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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办理2008年度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缴可减免税额的,其差额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抵缴或申请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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