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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卫办规财函[2008]789号
发文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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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部属(管)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我部所属各中央出版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转制和改制事项,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活动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必须按规定报我部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二、各单位申请进行转制和改制时,应根据中央有关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和规定,充分论证,制定本单位具体改革方案,做好基础性工作。涉及到资产评估等事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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