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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8]13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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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代开发票时征收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
  (三)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四)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见附件)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二、符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得税条件的,在2008版征管应用系统“代开发票”模块录入《代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附送相关资料,经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应用系统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升级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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