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7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7年7月17日颁布。现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决定》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决定》,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纳税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决定》规定,对原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及时做好征纳时间的衔接、单位税额调整等工作,在各市尚未做出调整之前暂按《决定》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预征收,确保《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及时贯彻执行到位。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决定》时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 冀地税函[2004] 2004/8/19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本级调 2019/11/6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5]98号 2015/1/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 黑财税[2007]37 2007/11/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 宁财[税]发[200 2006/4/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 2018/1/1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 金政发[2017]10 2016/1/1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6]1号 201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桂地税发[2005] 200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