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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8]65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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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实际,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低税率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同时对2008年以来已按18%税率预缴税款的上述企业,可以将18%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第四季度应预缴的税款。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的企业,在第四季度仍按其实际适用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三、为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负担,请各基层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强政策宣传,避免汇算清缴时期出现大量的退税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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