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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30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2
实施时间: 2008-9-1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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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我省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现将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登记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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