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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8]5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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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工作。
  二、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自行编号,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市局备案。
  三、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9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
  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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