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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购[2008]2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6
实施时间: 2008-9-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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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及单位: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在扩大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省级非驻并单位还存在管理权限不明确、监督主体不到位的情形,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明确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各项采购活动的监管权限及业务程序,堵塞管理漏洞,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现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和基层单位当地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属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核批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不属于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层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纳入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二、省级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包括:山西省国家安全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公路局、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
  三、省级各部门所属非驻并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比照以上垂直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各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精神和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五、省级各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仍按原上报渠道进行报送。其中纳入属地管理的采购信息资料部分,应当以附表形式单独反映。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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