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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购[2008]2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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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及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效率影响着部门预算支出的质量和效果。当前,财政支出一定程度上存在进度缓慢、资金到位率较低、财政资金闲置等问题,其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滞后、项目组织进度迟缓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为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完成全年政府采购任务,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的规定〉的通知》(晋财预〔2008〕73号)及《关于改进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07〕1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是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2008年部门预算核定为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未完成部分应在本文件下发后10日内编报完整的政府采购计划,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指标文件下达后7日内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逾期上报的采购计划不再审批,由此形成的预算结余指标由省财政厅收回。
  二是及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计划批复后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为消除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不及时委托现象,今后采购计划审批单中代理机构联由财政直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逾期未委托的项目应向采购人下达催办通知书,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逾期10天后仍未委托的,由省财政厅取消该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如需实施该采购项目,必须重新编报采购计划。
  三是及时发布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编制完招标文件,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技术复杂项目编制采购文件及发布采购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
  四是及时完成履约相关环节业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时办结各相关环节业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对采购人人为原因造成的应付合同资金原则上不安排跨年度结转。
  五是限时完成全年采购任务。考虑到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采购活动法定准备周期较长,为确保全年采购计划的如期完成,避免出现跨年采购,各单位安排采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11月底。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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