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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46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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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市局研究,从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统一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原各类《税务登记表》(含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特殊纳税人,以下同)停止使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清单上列明的相关资料(见附件)。
  二、税务登记人员审核纳税人的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通过税务登记快速打证模块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交给纳税人,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税务登记人员在发证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集中在后台补充录入。
  四、市局统一印制《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请各单位将所需数量报征管处。原各类《税务登记表》送东鹏印刷厂销毁。
  五、各单位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启用《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市局将组织对税务登记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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