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3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85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 沈地税函[2005] 2005/6/15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09]110号 2008/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 渝地税发[2010] 2010/5/1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 国税办函[2005] 2005/1/2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 内财税[2002]14 2002/4/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2022/4/1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冀国税发[2005] 2005/5/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 津国税所[2001] 2001/3/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 京地税企[2010] 2009/1/1